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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变更约定不明,是指合同当事人为变更合同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未明确表明或者未表明变更事项。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是合同得以成立的本质要件。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要约和承诺的统一。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原合同重新协商,并达成新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变更一律都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达不成协议就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既然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那么,双方协商同意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签订新的变更后的合同书,或一方提出变更通知,对方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给予肯定的答复。若在新的变更合同书中或变更通知中没有明确约定变更的内容,则视为没有变更。我国《合同法》第78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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